概述
國際海事組織于2004年4月1日通過《MARPOL73/78公約》附則IV《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規(guī)則》,該附則已于2005年8月1日生效;我國于2006年10月8日加入該公約附則,2007年2月2日正式對我國生效。適用于400總噸及以上的新船和400總噸以下或未經(jīng)丈量但經(jīng)核定許可載15人以上的新船,以及該附則生效之日10年后的上述現(xiàn)有船舶。船舶經(jīng)過初次檢驗合格后,主管機關或其授權的機構應對該船簽發(fā)《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證書》。證書證明該船已按公約附則IV的規(guī)定進行了檢驗,以保證船上的各種有關設備、裝置、布置(如生活污水的處理裝置、粉碎和消毒系統(tǒng)、集污艙和管路)和材料及其狀況均符合公約附則IV的要求。證書的附件記載船舶結構和設備的情況。證書有效期自簽發(fā)之日起不應超過5年。該證書不應展期或給予寬限期。證書自簽發(fā)之日起每周年的前或后3個月內,應進行年度檢驗。若在證書有效期間只有一次中間檢驗,則此項檢驗應在證書有效期的中期之日前或后6個月以內進行。當年度檢驗與中間檢驗重合時,則年度檢驗由中間檢驗代替。年度檢驗和中間檢驗均應在證書上作簽證。證書文字除船旗國文字外,還應有英文、法文之一的譯文。1
生活污水的定義就本附則而言,“生活污水”系指:
(1)任何形式的廁所和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他廢棄物。
(2)醫(yī)務室(藥房、病房等)的洗手池、洗澡盆和這些處所排水孑L的排出物。
(3)裝有活動物的處所的排出物。
(4)混有上述定義的排出物的其他廢水。2
適用范圍本附則適用于400總噸及以上和小于400總噸但經(jīng)核定許可載運15人以上的從事國際航行的船舶。主管機關須確保,在1983年10月2日之前安放龍骨或處于相應建造階段的現(xiàn)有船舶,應盡可能按本附則生活污水排放的要求進行裝備,以排放生活污水。2
防污染證書(1)對于任何從事前往公約其他當事國所轄港El或近海裝卸站航行的船舶在按照本附則的規(guī)定進行初次檢驗或換新檢驗后,應發(fā)給《國際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證書》(International Sewage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,ISPP證書)。
(2)ISPP證書應由主管機關或經(jīng)主管機關正式授權的任何人員或組織簽發(fā),不論何種情況,主管機關對證書負有全部責任。應主管機關的要求,ISPP證書也可由他國政府代發(fā)或代簽。
(3)ISPP證書應采用規(guī)定的格式,并應至少為英文、法文或西班牙文寫成。如同時使用發(fā)證國的官方文字,則在遇有爭議或不相一致的情況時,應以發(fā)證國官方文字記錄為準。
(4)ISPP證書的有效期限應由主管機關規(guī)定,但不得超過5年。
(5)如果沒有在規(guī)定的期限內完成有關檢驗或船舶改掛另一國船旗,ISPP證書失效。2
生活污水排放標準2006年10月13日通過的MEPC.159(55)決議頒布了生活污水處理裝置排放的新國際標準,新標準適用于2010年1月1日及以后吊裝到船舶上的生活污水處理裝置。IMO和美國對生活污水處理裝置排放標準匯總如表所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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